本會章程

    澳門青年文化創意協會成立於2010年4月,現已有會員140餘人,協會有健全的規章制度更有積極向上的協會文化,並且組織機構完整合理,倍受廣大青年的青睞。


    協會秉承“愛國愛澳,關懷青年,支持青年人開展文化創產的工作及推動青年人勇於創作”四個相輔相承的宗旨。積極探索,努力追求,為青年搭建發揮創意潛能的新平臺。

 

    澳門青年文化創意協會作為本地一個非營利的青年社團組織,集合各方力量經多次召開會議,研究並擬訂了各項活動計畫,通過不同的工作及活動內容,啟發並提高協會會員的潛能,鼓勵青年人不斷創新進取。

 

    作為協會的組織者,我們有責任也有義務把澳門青年文化創意協會打造成本地卓越的社團組織,為國家,為澳門,做出青年應有的貢獻。




澳門青年文化創意協會

章程

第一章

名稱、宗旨及會址


第一條——本會名稱:

中文名為“澳門青年文化創意協會”;

葡文名為“Associacao Criador Juventude Cultura de Macau”;

英文名為“Creative Youth Culture Association of Macao”。

本會乃非牟利團體。


第二條——宗旨:

本會宗旨為“愛國愛澳、關懷青年、支持青年人開展文化創產的工作及推動年青人勇於創作。”


第三條——會址:

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600E號第一國際商業中心21樓02室。


第二章

會員的資格、權利與義務


第四條

(一)凡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之成年人士,須依手續填寫表格,由理事會審核認可,在繳納入會會費後,即可成為會員。

(二)本會會員有權參加會員大會;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及享有本會一切福利及權利;有權對本會的會務提出批評和建議;會員有退會的自由,但應向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

(三)會員有義務遵守本會的章程並執行本會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積極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推動會務發展及促進會員間之互助合作;按時繳納會費及其他應付之費用;不得作出任何有損害本會聲譽之行為。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五條——本會的組織架構為: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六條——會員大會:

(一)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設有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會長兼任會員大會召集人。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若會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其中一名副會長暫代其職務。

(二)其職權為:修改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制定本會的活動方針;審理理監事會之年度工作報告與提案。

(三)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由會長或副會長召開。在必要情況下應理事會或不少於二分之一會員以正當理由提出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會員大會成員每屆任期三年。


第七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且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

(二)理事會可下設若干個工作機構,以便執行理事會決議及處理本會日常會務;工作機構領導及其他成員由任一名理事提名,獲理事會通過後以理事會名義予以任命。

(三)其職權為: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及一切會務;主持及處理各項會務工作;直接向會員大會負責,及向其提交工作(會務)報告,及接受監事會對工作之查核。


第八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若干名,且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

(二)其職權為:監事會為本會會務的監察機構。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執行,以及監察理事會的運作及查核本會之財產;監督各項會務工作之進展,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稽核理事會之財政收支及檢查一切賬目及單據之查對;審查本會之一切會務進行情形及研究與促進會務之設施。


第四章

經費


第九條——本會為不牟利社團。

本會活動經費的主要來源:一是會員交納會費;二是接受來自各方的贊助捐款設立會務基金;三是具體活動籌辦單位的籌款。


第五章

章程修改


第十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章程的修改,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的代表通過方能成立。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一條

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本會章程由會員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若有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通過修訂。


第十二條

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一零年四月十五日

私人公證員 馮建業